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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理由和附言经常被混淆

Posted: Mon Apr 21, 2025 6:07 am
by sakib50
前者就像一位犹太母亲。你不必按照他告诉你的去做,但是如果你不这样做,他会让你感到非常内疚。”这句格言并非出自伍迪·艾伦,而是一位英国法官(S. Sedley)之口,旨在向我们展示普通法文化与民法文化之间的差距,从而警告我们不要轻易地将像前一种形式那样奇特的制度进行转换。然而,谨慎地说,斯特拉斯堡法官在法庭上的活动重点在于先例方法,因为只有在缺乏有用的先例的情况下,他们才会“用普通的解释方法寻找赋予公约条款的含义”(V. Zagrebelsky)。


一方面,《欧洲人权公约》确实缺乏遵守先例的正式要求;在斯特拉斯堡判 俄罗斯电报号码数据 例中,;由于没有调卷令,法院无法集中精力审理少数具有真正权威的案件,等等。但另一方面,先例方法也是《欧洲人权公约》及其判例的固有特征,它有可能在国家司法实践中确立和​​传播,包括意大利法官的司法实践。这是欧洲人权法院法官与宪法法官(和/或国家最高法院)在基本权利保护方面的区别之一,主要在于将判决的结论与案件事实的特定情况联系起来,这是普通法传统中的先例与民法传统中弱意义上的先例之间的区别的核心(M. Taruffo)。如今,《欧洲人权公约》的判例在目标和效力上都已具有“宪法”性质,但它并非仅仅或主要依赖于抽象规范之间的比较。这与意大利的宪法正义有所不同。或许,与《欧洲人权公约》不同的是,具有直接上诉权的宪法法院的作用更为相似,例如德国或西班牙的宪法法院(V. Zagrebelsky)。就斯特拉斯堡法理学的这一“事实”概况而言,人们希望,通过欧洲法官的实践,先例文化也将在国家法官中传播开来,只是因为《欧洲人权公约》中没有能够区分意​​大利法律体系的官方摘要,从而阻止了最高法院提供真实的先例(M. Taruffo)。与我们的最高法院的判例不同,避免完整阅读《欧洲人权公约》案件的唯一可能性是阅读所谓的新闻稿,然而,新闻稿并不包含判决准则,而是从引起上诉的事实出发,对整个案件进行总结。除了这份新闻稿之外,著名的Hudoc数据库还包含“通知”,其中,在案件详细信息旁边,可以找到句子中引用的先例列表。进一步支持作为“先例”的《欧洲人权公约》判例的有效性的指标是,裁决来自大审判庭,或裁决是一致通过的,且没有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