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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立场与梅洛尼案中的立场类似,需要更加冷静地思

Posted: Sun Apr 20, 2025 9:15 am
by sakib50
这一表述的本质是承认各国完全有权采取措施打击逃税,并根据其中保护的基本原则衡量其效果,但同时,正是因为联盟在财政政策(直接税)方面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允许这种控制,只要它不会通过降低这些政策而影响到《宪章》规定的保护水平。

最终,法院打算在欧盟法律生效时确认联盟法律在基本权利规范方面的首要地位。

如果在其他情况下,法院本身承认各个国家有权提供比欧盟层面更高的基本权利保护标 哥斯达黎加电报号码数据 准——想想欧米茄案[10] ——那么法院在本案中就在保护标准之间创建了一个“阶梯”,在具体案件中,这导致它推迟了内部保护机制,优先考虑联盟的保护机制,而联盟的保护机制是通过使用诸如“首要、统一和有效”等表述来唤起的,这能够从根本上消除任何扩展到更高(国家)保护水平的可能性。


事实上,根据法院的说法,对国家法官的检验仍然具有双重性,既要考虑保护国内基本权利的标准,又要考虑超国家基本权利的标准。因此,法院在第 36 点中澄清道:“……提交案件的法院应根据这些标准,评估是否有必要根据本判决第 29 点所规定的国家标准,继续审查国家立法规定的税收和刑事处罚的累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可能会认为该累积违反了这些标准,但前提是其余处罚是有效的、相称的和具有劝阻作用的。”

这似乎意味着,如果国内法律制度为被告提供了比《宪章》所保证的更为严格的一罪不二审保障,那么国家法官甚至可以决定不适用刑事制裁,但这种情况可能发生的“前提是”行政制裁制度具有充分性、劝阻性、有效性和相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