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似乎忽视了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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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b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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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似乎忽视了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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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特别关注民事当事人的纪律,确立了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相互独立的原则。这一地址尤其出现在第 2 条第 2 款中。第 75 条 cpp 规定,如果损害赔偿诉讼尚未转移到刑事诉讼,则民事诉讼中行使损害赔偿诉讼的自主权。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51 条第 1 款和第 652 条第 1 款的规定,不可撤销的刑事定罪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既判力,不可撤销的刑事无罪判决也具有既判力,除非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 1989 年法典所采用的方法以指控式程序模式为主,与 1930 年法典中所包含的前身原则相悖,后者遵循了法国模式的传统,确立了刑事诉讼程序高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1930 年的法典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普遍中止以及最终刑事判决中的调查结果具有普遍效力。这种做法存在宪法合 印度电报号码数据 法性问题,而且如果刑事判决的效力在民事诉讼中转移给未参与该判决的个人,则可能侵犯辩护权。在阿诺尔迪案中,法律体系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关系方面的特殊性,最终参考了针对其他法律体系所采取的解决方案,而这与意大利的案件完全无关。例如, Feliciano Bichão v. Portugal案判决就是如此。 40225/04,(§§ 30-33),因为葡萄牙法律制度将刑事诉讼建立在受犯罪伤害的人获得损害赔偿的唯一机会之上,或者案件Perez v. France [GC],n。 7287/99,法院多次引用该案,但忽略了法国法律体系中典型的时间性和刑事既判力高于民事诉讼的现象。
1989 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所主张的方法排除了刑事诉讼结果“决定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欧洲法院判决第 26 条),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成立民事当事人并不是受害方满足其赔偿或补偿要求的唯一可能性。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是意大利法律制度所固有的,并在上述法典规定中得到确立,这使得受害方可以选择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事当事人,还是在民事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正是在初步调查期间,受害方还不能作为民事当事人加入,法律制度才允许受害方在民事诉讼的自然审理地点主张其赔偿要求。如果欧洲法院裁决旨在赋予进一步保护的权利是受犯罪伤害者的“民事”索赔权,那么在意大利的制度中,这已经自然地得到了保证,即可以随时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而民事法庭的裁决不受刑事审判结论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受犯罪伤害者通过组成民事当事人,找到了另一种、额外的、但并非排他性的保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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