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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国基于对克里米亚的有效控制

Posted: Tue Mar 25, 2025 10:19 am
by arzina221
然而,在案情判断中,语气发生了重大转变,法律层面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占领”变成了占领,而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联邦的《入盟条约》则变成了“入盟条约”(例如第 864、920、921、922、944 段)。除了策略性地使用引号之外,法院通过重申《公约》不能在真空中适用,法院可以在考虑国际人道法相关规则的同时解释和适用《公约》的观点,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第 912-917 段)。但随后法院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而获得域外管辖权并在相关期间继续行使这一管辖权的事实基础,有利于在解释本案所涉公约权利时考虑国际人道法的相关规定,如《维也纳公约》第 31 条第 3 款 (c) 项所规定。法院注意到,人权高专办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人权观察和大赦国际)以及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法院在受理决定中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了这些机构的报告)表示,被告国的某些做法构成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正如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所述(引自受理决定第 224 段),“克里米亚和塞瓦 台湾资源 斯托波尔境内的情况实际上构成持续占领状态”。因此,在考虑某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时,法院将考虑申请人政府所依据的国际人道法规则。在这样做时,法院将遵循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II)(上文第 95 段)和乌克兰和荷兰诉俄罗斯案(上文第 718-21 段)中采用的方法,根据该方法:
“95.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将审查两种法律制度在案件各个方面以及每一项被指控违反的《公约》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法院每次都将确定《公约》的规定与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上述方法仅限于在本案情况下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它强调了国际人道法和《公约》作为与本案相关的两个国际法律制度之间的必要相互作用。它与克里米亚在国际法下的地位问题无关,正如可受理性决定第 244 段所述,“这些问题不在本案范围之内”。
这两段需要仔细阅读。在第 918 段中,法院似乎认为克里米亚是被占领领土,但实际上并没有这样说,而是依靠人权高专办、人权非政府组织和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的观点,认为克里米亚被占领。所有这些行为者都说克里米亚被占领,因此法院应该将克里米亚视为被占领领土,这就是事实。

这简直太奇怪了。法院知法权怎么了?克里米亚是否被占领是一个客观的法律问题,顺便说一句,在适用《公约》的范围内,法院有权作出决定。而这个问题又取决于克里米亚是俄罗斯领土还是乌克兰领土,因为一个国家根据定义不能占领自己的领土。它并不取决于任何外部观察者是否认为存在占领。如果不以某种方式宣布主权,就无法确定占领。但法院不想这么做(这让我想起了以色列法院对占领法是否适用于巴勒斯坦领土的含糊其辞,即使这些案件非常不同)。法院不仅不想在这里说克里米亚是乌克兰领土,在第 6 段中,法院还不想说克里米亚是乌克兰领土。 919 它还有一个更奇怪的声明,称其决定与克里米亚在国际法下的地位无关——这同样不是事实,因为克里米亚在国际人道法下的地位完全取决于其在一般国际法下的地位。

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一点?在我看来,法院想要适用占领法,却没有向所有欧洲人权公约成员国发出信号,即领土主权问题(以及其他具有类似法律和政治重要性的问题)可能恰好属于其管辖范围。当然,它们可以。另外,我想,大审判庭的法官之间需要保持共识——所以我们得到了这个有点扭曲的裁决,幸运的是,它并没有偏离客观正确的法律立场,即克里米亚确实被占领,因为该领土的主权仍属于乌克兰,而俄罗斯所谓的吞并没有任何国际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