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烟草普通包装 (TPP) 。虽然澳大利亚旨在通过对烟草产品实施普通包装要求来改善公众健康,但它重新引发了国际经济法中一场重要的辩论,即国际义务是否对国家的政策空间造成了过度干扰,扼杀了保护基本利益或价值观的主权权利。
一方面,澳大利亚的措施似乎受到了公共卫生问题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的鼓励,该公约是旨在就打击烟草流行病的必要性在国际法律界达成共识的司法战略的组成部分。正如公约序言明确指出的那样,各方“决心优先考虑保护公众健康的权利”。另一方面,TPP 措施的司法争议却显示出所涉及的利益竞争的多样性,这使得该主题成为在多个国际法院和法庭上提出的多方面诉讼的完美典范。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中已经出现了在国家立法保护公众健康的权利和烟草公司权利之间寻找平衡的必要性(ECtHR Hachette Filipacchi presse automobile et Dupuy v. France ,)。投资仲裁也是此类诉讼的另一个场景,最引人注目的是在菲利普莫里斯提出两项诉讼,争辩澳大利亚 和 乌拉圭 限制香烟展示和销售的立法侵犯了其在双边投资条约中享有的权利。在这两起案件中,这些请求均未成功。ICSID 仲裁庭采用了《维也纳条约》第 31(3)(c) 条的系统整合原则,在双边投资条约项下的投资保护义务和习惯国际 塞内加尔资源 法中确立的国家监管权以及其必然结果警察权力原则之间进行了平衡测试(菲利普莫里斯品牌公司、菲利普莫里斯产品公司和阿巴尔赫曼诺斯公司诉乌拉圭东方共和国,裁决书,第 290 段)。
自 2012 年提出申诉以来,仍然存在的问题是 WTO 裁决机构是否会按照这种推理来解释贸易义务。在之前关于专家组报告的一篇文章中,Margherita Melillo 反思了专家组如何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用于证据目的。这篇博文继续了这一反思,探讨了专家组如何 解决公共卫生和贸易利益冲突。
国际贸易法中的平衡
对于根据国际贸易法如何处理烟草控制措施的担忧至少可以追溯到 1990 年的关贸总协定案“泰国——香烟进口限制和国内税”。虽然烟草控制措施也是最近两起贸易争端的主题(即多米尼加共和国——香烟进口和销售和美国——丁香烟),但这两起争端都没有像澳大利亚——普通包装案那样引起人们的关注。这场争端的核心是投诉国的贸易利益与澳大利亚的公共卫生关注之间的尖锐冲突。国际贸易法通常通过“规则与例外”制度解决此类冲突,旨在平衡贸易和非贸易利益。然而,澳大利亚——普通包装案中涉及的两项协议,即《TBT 协定》和《TRIPS 协定》,并不包含相当于关贸总协定第 20 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因此,本案中对相互竞争的利益(贸易和公共卫生)的平衡,是在确定TPP措施是否与TBT协定第2.2条和TRIPS协定第20条一致的背景下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