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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上的不足是至关重要的

Posted: Tue Mar 25, 2025 8:22 am
by arzina221
违反第 11:1 条的措施的第一道防线是第 11:2 条中的例外,因为该例外适用于排除关贸总协定第 20 条(中国 - 原材料)下的一般例外。第 11:2(a) 条与此直接相关,因为它允许成员实施临时出口限制,以缓解出口国必需的食品和其他产品的严重 短缺。

上诉机构在中国原材料案中的裁决对例外的范围及其应用具有指导意义。首先,上诉机构裁定,在援引例外时,举证责任在于寻求证明出口限制合理性的被告方。上诉机构还裁定,涉案商品必须对出口国“绝对不可或缺或必要”,短缺必须是“关键的”。这意味着短缺必须导致出口国出现“危机”,上诉机构将其描述为“转折点、至关重要或决定性的阶段;政治、商业等方面的困难、危险或悬念时期”。因此,上诉机构裁定,就这些目的而言,关键短缺包括:

达到具有决定性重要性的局面,或达到至关重要或决定性的阶段或转折点”。

除本指导意见外,目前没有任何专门关于第 XI:2(a) 条适用的判例,如果上述众多出口限制之一在 WTO 受到质疑,这一空白很可能会得到填补。但很明显,一旦出现严重短缺,就必须实施出口限制。在每一个案中是否满足这一点是一个证据问题,但出于慎重考虑而采取预防性出口限制以囤积禁令时不一定需要的必需品(例如,在危机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严重的国家),可以说不属于第 XI:2(a) 条的范围。因此,如果成员国不能证明囤积的必需品在未来某个阶段可能对抗击 COVID-19 大流行有必要,其出口限制不太可能根据第 XI:2(a) 条得到合理证明。

我认为第 XI:2(a) 条应采取这种立场——不需要关键物资 葡萄牙资源 的国家不应有权通过阻止向绝对需要这些物资的国家出口来囤积这些物资。否则,任何决定都相当于非法扩大第 XI:2(a) 条所规定的有限例外。其结果将严重损害那些没有国内生产这些物资能力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导致那些本来就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较差的国家疫情更加严重。

当以这种方式依赖第 XI:2 条时,应记住,其例外可能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为它通常从属于其他专门的 WTO 协定中的规则。例如,在《印度尼西亚 - 进口许可制度》一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第 XI:2(c) 条中的例外不适用于《农业协定》第 21.1 条,该条不允许使用 GATT 中的条款为违反农业协定辩护(该案中的第 4.2 条独立地禁止了印度尼西亚实施的 QR,并与 GATT 第 XI:1 条一起适用)。因此,管辖 COVID-19 相关措施的制度可能会因产品而异,在某些情况下,专门的制度会实施更严格的标准,并为适用例外留出有限的空间。

第 20 条中的一般例外

如果违反第 XI:1 条的措施不能根据第 XI:2 条得到证明,则有可能根据 GATT 第 XX 条中的一般例外之一得到证明。根据第 XX 条进行的分析传统上是两层的,要求一项措施满足第 (a) 至 (j) 款中的一项特殊例外以及起首部分规定的独立要求(美国 - 汽油)。分析顺序如美国 - 虾类案所述,首先需要根据各款查看措施本身,然后根据起首部分查看例外的适用方式。

此处讨论的措施属于第 XX(b) 条,该条允许成员国采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否则将违反其 GATT 义务。首先,很明显,这些禁令是为了在 COVID-19 疫情面前保护生命而制定的。在第一层分析中,唯一有争议的问题是它们是否“有必要”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