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和即将进行的调查
Posted: Tue Mar 25, 2025 7:24 am
然而,尽管政治背景紧张,大会还是在 140 个国家的明确支持下通过了一项决议,并最终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即没有任何反对意见。该决议虽然没有给会员国设定任何义务,但却是一份政治文件,可以指导世卫组织内部和外部未来的决策。所谓的“COVID-19 决议”的亮点包括:1)承认世卫组织在应对疫情期间的“领导作用”——尽管这绝不是对其行动的普遍认可;2)呼吁将最终的 COVID-19 疫苗和其他医疗产品视为“全球公共产品”,表明开放倾向于向所有国家提供疫苗,预示着即将展开的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的辩论;3)要求世卫组织总干事对《国际卫生条例》的实施情况,特别是世卫组织的应对措施进行“公正、独立和全面的评估”。在下文中,我将重点讨论最后一点。
该决议呼应了此前多国政府关于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的类似声明。世卫组织总干事公开表示,他将在“最早的适当时机”召集此类调查。此外,中国同意配合世卫组织的调查。但更多细节仍未公布。
美国的谴责基于这样的定论:世卫组织和中国都应为自己的 波兰资源 拖延负责。正如迈克尔·贝克尔在此所指出的,以这样的起点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对深入调查的目标来说并不是好兆头。
相反,尽管 COVID-19 决议要求对世卫组织的应对措施进行评估,但并未点名中国。该决议的措辞仍然足够宽泛,包括对该国行动的评估,因为它总体上指的是“《国际卫生条例》的执行情况”。这可能包括中国是否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第 6 条和第 7 条的要求及时、透明地报告了疫情。此外,尽管其他地方有人认为调查委员会可以也应该在世卫组织之外进行事实调查,但 COVID-19 决议明确提到了世卫组织内部的两种机制。一种选择是世卫组织卫生紧急项目独立监督和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已经发布了一份中期报告,但并未给出任何确凿的结论。预计最终结果将在疫情高峰消退后公布。由于该委员会以项目为重点,因此其职权范围相对较窄。
另一种选择是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 50 条设立的《国际卫生条例》审查委员会。已经设立了审查委员会来评估世卫组织和各国在2009-2010 年 H1N1 流感大流行和2014-2016 年西非埃博拉疫情期间采取的行动。与独立监督和咨询委员会相比,《国际卫生条例》审查委员会的职责相对广泛。事实上,2016 年埃博拉应对审查委员会报告指出,国家当局(即几内亚)“延迟通知”是病毒最初不受控制传播的一个因素。该报告还强调了世卫组织自身在发出警报方面的延迟。虽然这些调查结果本质上不具约束力,但它们确实提供了一份更有力的事实记录,说明了《国际卫生条例》的义务是如何实施的。此外,审查是由世卫组织外部人员进行的,尽管这些人是从现有的《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中选出的。对 COVID-19 的调查也可以采取类似的程序。
该决议呼应了此前多国政府关于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的类似声明。世卫组织总干事公开表示,他将在“最早的适当时机”召集此类调查。此外,中国同意配合世卫组织的调查。但更多细节仍未公布。
美国的谴责基于这样的定论:世卫组织和中国都应为自己的 波兰资源 拖延负责。正如迈克尔·贝克尔在此所指出的,以这样的起点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对深入调查的目标来说并不是好兆头。
相反,尽管 COVID-19 决议要求对世卫组织的应对措施进行评估,但并未点名中国。该决议的措辞仍然足够宽泛,包括对该国行动的评估,因为它总体上指的是“《国际卫生条例》的执行情况”。这可能包括中国是否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第 6 条和第 7 条的要求及时、透明地报告了疫情。此外,尽管其他地方有人认为调查委员会可以也应该在世卫组织之外进行事实调查,但 COVID-19 决议明确提到了世卫组织内部的两种机制。一种选择是世卫组织卫生紧急项目独立监督和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已经发布了一份中期报告,但并未给出任何确凿的结论。预计最终结果将在疫情高峰消退后公布。由于该委员会以项目为重点,因此其职权范围相对较窄。
另一种选择是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 50 条设立的《国际卫生条例》审查委员会。已经设立了审查委员会来评估世卫组织和各国在2009-2010 年 H1N1 流感大流行和2014-2016 年西非埃博拉疫情期间采取的行动。与独立监督和咨询委员会相比,《国际卫生条例》审查委员会的职责相对广泛。事实上,2016 年埃博拉应对审查委员会报告指出,国家当局(即几内亚)“延迟通知”是病毒最初不受控制传播的一个因素。该报告还强调了世卫组织自身在发出警报方面的延迟。虽然这些调查结果本质上不具约束力,但它们确实提供了一份更有力的事实记录,说明了《国际卫生条例》的义务是如何实施的。此外,审查是由世卫组织外部人员进行的,尽管这些人是从现有的《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中选出的。对 COVID-19 的调查也可以采取类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