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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在叙利亚活动的武装团体组织不够充分

Posted: Tue Mar 25, 2025 6:02 am
by arzina221
叙利亚危机已进入第三年,暴力事件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这不仅是政权军的行为,也是与阿萨德政权作战的不同武装团体成员的暴力行为。在叙利亚局势仍以政权军镇压抗议者为标志的时候,人权理事会于 2011 年 8 月决定成立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自 2011 年 3 月以来所有涉嫌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查明事实,并确定肇事者,以确保今后追究责任。调查委员会记录了危机不同阶段的侵犯人权行为,并得出了一些令人瞩目的结论,特别是关于适用于反对派暴力行为的法律。首先,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不适用的情况下,由于委员会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武装冲突,它发现武装团体受构成强制性国际法的人权义务的约束。第二,委员会在其2013年2月的最新报告中发现,武装团体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4条。


在2012 年 2 月的报告中,委员会发现,,不足以成为武装冲突的一方。因此,国际人道主义法不适用,只有人权法适用于当时叙利亚的暴力事件。大多数评论家认为,除非武装团体具有准国家能力,否则人权法对国家而非武装团体具有约束力。相反,委员会解释说,“至少,构成强制性国际法(强行 法)的人权义务 对国家、个人和非国家集体实体(包括武装团体)具有约束力。违反强行法的行为——例如酷刑或强迫失踪——永远没有道理。”委员会得出这一结论时,并未提及武装 荷兰资源 团体的任何具体能力或对领土的控制。这一结论让委员会进入了未知领域:在此之前,联合国机构只认为非国家行为者在对领土进行事实上的控制时才具有人权义务(见利比亚调查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的这一结论值得赞扬:在武装团体挑战国家权力,以致国家不再能够保护公民免受该团体侵犯人权行为的情况下,国际法不应该对这些团体的义务保持沉默。

调查委员会报告关于适用于武装团体的人权法的第二个进步发现也很有趣。考虑到在敌对行动中使用 18 岁以下儿童,委员会在其最近的 2013 年报告中发现武装团体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这令人惊讶。作为国家之间的条约,《儿童权利公约》只能由国家签署,而不能由非国家行为者签署。尽管人们可能想知道反对派团体如何违反该议定书,但委员会澄清说,《儿童权利公约》“就其条款而言适用于非国家行为者”。有必要审查该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但不幸的是,委员会并未提供。

《儿童权利公约》第 4 条第 1 款规定,“武装团体与国家武装部队不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招募或使用 18 岁以下人员参与敌对行动。”使用“应当”一词(颇具暗示性)而不是“应”一词(通常表达规则的约束性)表明,该规范并未对武装团体产生法律义务。然而,措辞可能不那么明确。安德鲁·克拉彭 (Andrew Clapham) 认为,在针对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实体时,“应当”和“应”都表达了义务。这种解释得到了以下表述的支持:非国家武装团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招募 18 岁以下人员,这表明非国家武装团体负有法律约束力。除了这些论点之外,查看准备工作文件可以发现,各国对该条约是否应包含武装团体的法律义务存在分歧。无论如何,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支持了这样一种解释,即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 4(1)条,非国家武装团体受禁止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 18 岁以下人员的约束。